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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加强省级科技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来源 :       作者 : 商学院     时间 : 2016-09-17    点击数:2  打印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省级科技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科发计〔2009〕277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厅、局(集团公司),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管理工作。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是省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加强项目过程管理,是进一步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四位一体”,实现“五个转变”的内在要求,是督促项目按计划实施,提高项目经费使用绩效的重要途径。各科技行政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和目标,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做好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通过加强管理,使项目按时结题验收率达到90%以上。
二、提高项目合同(任务书)执行的严肃性。凡经省科技行政部门立项并签订合同或下达任务书的项目,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任务书)明确的任务和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结题验收。
如项目执行过程中遇见技术难题等客观原因造成项目实施需要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任务书)截止期前2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批。
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当视项目研发的技术难度和工作量,合理确定项目技术、经济指标与合同(任务书)执行时间。
三、调整项目合同制和任务书管理的范围。采用签订合同书管理方式的项目范围包括:重大科技专项分期补助项目和事先立项事后补助项目、重点实验室和中试基地新建项目、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和创新团队培育项目等;采用下达任务书管理方式的项目范围包括:公益性应用技术研究项目、科研院所专项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详见附件)。
不采用合同制或下达任务书进行管理的项目,应当与运行绩效、目标管理等方式相结合,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
四、将中期检查作为项目过程管理的重要内容。凡是采用签订合同书方式进行管理的项目(不含事后补助项目),均应当执行项目实施情况的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结果作为项目后续经费是否同意拨付的重要依据。
项目中期检查应当在项目承担单位自查的基础上,采用集中汇报、实地调查或委托专家实地调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1年后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提交项目执行情况自查报告,时间截止在每年3月底前。省科技行政部门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中期检查工作。中期检查结论应当明确项目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以及是否同意拨付后续经费等。对事后补助项目也应当做好项目过程管理,了解和掌握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中期检查工作可以利用省级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网络化管理。
五、委托开展项目结题验收组织工作。为充分发挥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的作用,了解和把握项目实施进展和绩效情况,进一步减少环节,提高效率,除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重大重点项目、重大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实验室和中试基地项目、省属科研院所专项、软科学研究项目和创新团队培育项目等以外,其余项目委托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和省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详见附件)。验收材料由验收组织部门按月报送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省部属本科高等学校和有独立科研管理部门的省部属科研院所承担的项目,可由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组织验收。企业和其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单位承担的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组织验收。省部级集团公司及下属单位、省属厅局及下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和省级归口管理部门的验收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格把关,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省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委托项目验收工作的指导,并对验收质量进行抽查,如发现验收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验收质量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取消受托部门相应的管理资格。
六、简化项目结题验收管理程序。改以往需要提交验收申请审批的方式为按照合同(任务书)执行时间通知验收的方式。省科技行政部门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在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截止期前一个月自动提示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结题验收准备,并下达《项目结题验收通知书》。各验收责任部门应当在项目合同(任务书)截止时间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结题验收工作。
项目结题验收后,验收(结题)意见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发放验收(结题)证书。受托组织验收单位出具的验收证书具有省级验收同等效力。
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加强对结题验收准备工作的指导。
七、改革项目结题验收组织方式。项目验收可以采用会议验收、通信验收和书面验收三种方式。
财政补助2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要求会议验收。对同一技术领域的项目,验收组织部门可以采取集中方式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验收。
财政补助2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通信方式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一般软科学研究项目,小额补助(5万元及以下)项目,获得临床批复、取得新药证书等已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验收的项目,可以直接向省科技行政部门申请书面验收。
因不可抗拒客观因素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意义不大的,按照《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申请结题。
八、改进项目结题验收财务审计方式。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建立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库。按规定应当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财务审计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从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库中,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进行项目结题验收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和国家、我省有关科技经费使用规定,出具项目验收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份提交验收责任部门,一份提交被审计单位。受托进行组织验收的单位,应当做好审计管理工作,审计报告汇总后分别于每年5月底前和10月底前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审计费用按照《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标准,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统一支付。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省科技行政部门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结题验收财务审计资质的管理,定期按审计质量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库。对审计存在重大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出具虚假报告、向被审计单位收取额外费用等,经调查核实后取消项目结题验收财务审计资格。
项目验收专家组除对项目技术、经济指标进行验收外,应当高度重视项目经费使用的财务验收,并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如发现经费使用存在违规的,验收组织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省科技行政部门。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违规情况作出处理。
九、建立项目结题验收与绩效评价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为了能够客观反映项目实施所取得的绩效,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验收前填写《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执行情况与绩效评价表》,作为验收材料之一,提交验收组。验收组应当对项目实施的绩效提出明确的评价意见。
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重大、重点项目,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等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总结和凝练项目实施所取得的成效,按照省科技厅《关于建立我省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快报制度的通知》要求,提交项目实施绩效情况报告。
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机构的作用对科技专项进行绩效评价。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选择若干专项,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按照《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意见》规定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十、建立项目结题验收管理效能评估制度。省科技行政部门每年对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和省级归口管理部门的验收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限额申报数指标调整和新申报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鼓励先进,警示落后。验收结题率高于90%且验收质量高的,适当增加限额申报指标;验收结题率低于90%或验收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适当减少限额申报指标,并减少新申报项目的立项数。
十一、加强项目结题验收情况的信用管理。项目逾期超过6个月未验收的,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验收警告;项目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经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同意,逾期超过1年未验收的,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良科研信用。
十二、本意见对项目结题验收工作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省级科技项目结题验收管理方式和责任单位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省级科技项目结题验收管理方式和责任单位
计划类别
签订合同或下达任务书管理方式
结题验收责任单位
新农村建设示范
签订合同书
省科技厅
科技富民强县行动
签订合同书
省科技厅
软科学研究
下达任务书
省科技厅
创新团队培育
签订合同书
省科技厅
重大创新平台建设
签订合同书
省科技厅
科研院所专项
下达任务书
省科技厅
重点实验室和中试基地
签订合同书
省科技厅
自然科学基金
下达任务书
省基金办
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
签订合同书
省科技厅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下达任务书
委托验收管理部门
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
下达任务书
委托验收管理部门
国家项目配套
按国家项目合同管理
按国家项目验收管理
委托验收管理部门包括:
1.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
2. 省级有关管理部门;
3. 有独立科研管理部门的省部属科研院所;
4. 省部属本科院校: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宁波大学、浙江理工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师范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中国美术学院、中国计量学院、浙江林学院、温州医学院、浙江海洋学院、浙江财经学院、浙江科技学院、浙江传媒学院、嘉兴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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