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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07年下半年嘉兴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商学院     时间 : 2016-09-17    点击数:21  打印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07年下半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函》(浙教资中心[2007]4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教人[2001]407号)、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通知》(浙教人[2001]408号)等文件的精神,现将我校2007年下半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3、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4、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⑴ 具有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以及教育教学研究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除具有副教授、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外)均应参加并通过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测试标准与办法见人事处网页中《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与办法(试行)》

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跨学科申请教师资格,按非师范教育类处理。

⑵ 系统地学习过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考试合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必须参加浙江省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毕业证书上未能反映是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必须由原就读学校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学校公章(二级学院证明无效),没有出具证明的,按非师范教育类处理。

⑶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195511日(不含)以前出生的可不作要求;196511日(含)以后出生的中文(汉语言类、对外汉语)教师普通话水平要求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具有高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并被我校聘为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只需具备上述基本条件中第1235款即可。

二、认定范围

1、在我校从事高校(指大专及以上层次,下同)课程教学的专任教师。

2、在我校承担高校实验指导课,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实验技术人员。

3、属于教师编制的专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向社会科学部申请认定)

4、在非教师岗位上研究生毕业的人员。

三、组织机构

1、我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在学校的领导下由嘉兴学院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专家审查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正高职称的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并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具体负责评议、审查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能力。

2、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个专业评议组,通过笔试、面试、试讲等形式,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直接进行考察。以二级学院(部)为单位成立专业评议组,专业评议组一般为35名副教授及以上人员组成。

3、各二级学院(部)具体负责接受各学院所有学科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并对申请人员提供的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核,以及有关信息的计算机录入工作。人事处负责具体教师资格认定的日常工作。

四、时间安排

2007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各学院务必认真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各阶段任务。

1 符合条件的高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在人事处网页上下载《报名表》和《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A4纸张)(由所在工作单位进行鉴定,鉴定人签名后加盖部门公章),填写相关内容后,随带有关材料,在20071019日前到申请任教学科所在二级学院(部)报名。

申请人员提交材料:

⑴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⑵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国外取得的学历,须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国外学历学位认定书》);

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⑷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的人员提交高校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⑸《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2、各二级学院(部)负责对申请人员提供的材料原件与复印件进行审核和核对,核对无误后,将证书原件归还申请人员,并在复印件上加签审核人姓名、加盖审核单位公章。二级学院(部)从人事处网页上下载《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名册》,填写好相关内容后,在20071026前,将名册的打印稿(A4纸张)和电子文档各一份,连同申请人员报名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以及证书复印件交人事处。

3、人事处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初步审查,确定进入认定程序人员名单和需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人员,审查合格人员于20071030前到人事处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申请人填写相关内容(填完本人简历止)后,于2007112交申请学科所在二级学院(部)。

4、以二级学院(部)为单位成立专业评议组。专业评议组一般由3-7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由行政负责人担任组长。请于2007113前将专业评议组成员名单以及测试安排(时间、地点)报人事处。如没有申请人员,可不成立专业评议组。

52007112日至20071110,各专业评议组完成对申请人员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提出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

6、各二级学院(部)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申请人员所有信息输入教师资格录入系统,于20071115连同《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人员汇总表》报送人事处。没有安装“教师资格录入系统”的单位,可向人事处提出安装。

7、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员提出审查意见。

五、其它注意事项:

1、正在参加今年下半年普通话培训的人员,请在报名表中注明。可以参加能力测试。

2、要求各专业评议组在能力测试中严格掌握标准,对不具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人员不予认定。人事处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检查。

3、要求申请人员和各二级学院认真学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有关材料,未按期提交材料的将推迟到下一次再行认定。

4、部分表格可到人事处网站“资料下载资格认定栏中下载。

联系人:袁丽红;联系电话:2527(内线),83642527(外线)

相关文件下载:附件1(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报名表).doc
相关文件下载:附件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doc
相关文件下载:附件3(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名册).xls
相关文件下载:附件4(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人员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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