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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 :       作者 : 商学院     时间 : 2016-09-17    点击数:3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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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确保奖励工作公正、公平和公开。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浙科发成〔2008〕258号)、《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嘉政发〔2006〕100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嘉兴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以及对全市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嘉兴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嘉兴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完成人员。
第五条 嘉兴市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单位和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审核工作及全市科技奖励的指导、管理工作。
第二章 授 奖
第七条 嘉兴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嘉兴市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嘉兴市自主创新贡献奖、嘉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三个奖项,其中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每3年评审1次,自主创新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1次。
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每人奖励20万元人民币。
自主创新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8人,每人奖励2万元人民币。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予一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励5万元人民币;二等奖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2万元人民币;三等奖不超过70项,每项奖励0.5万元人民币。极个别特殊奖项可在奖励范围内结合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嘉兴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九条 鼓励多学科联合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奖励等级确定。其中,一等奖的人数最多可列13人,单位最多可列9个;二等奖的人数最多可列9人,单位最多可列6个;三等奖的人数最多可列7人,单位最多可列5个。
第十条 嘉兴市科学技术奖应具备的条件
一、嘉兴市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
(一)作为科技成果的第一完成者,多次完成市级以上重大或重点项目,并多次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指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下同),其中已经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二等奖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1次以上(含1次),或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3次以上(含3次),其成果转化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和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近10年内获得经济价值较高的国内外发明专利5项以上(含5项),专利实施后明显提升了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并对带动该领域或产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解决了重大科技项目的关键技术难题,引起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并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其中“重大(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等是指候选人在上述科技活动中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为我市行业和区域的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二、嘉兴市自主创新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前3名),多次完成市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或自主研发科技项目,并多次(3次以上)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其中已经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2次以上(含2次),其成果转化后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和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近5年内获得经济价值较高的国内外发明专利2项以上(含2项),专利实施后明显提升了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并对带动该行业或产业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外部科技、人才等资源,在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科技中介等科技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利用科技、人才等资源,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加快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包括向行业企业乃至全社会开放有关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等,为产业研发提供设计、检验检测、标准制定和人员培训等技术服务中表现突出,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其中“较大(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产生较大影响”等,是指候选人在上述科技活动中取得系列或者较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行业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升级,为我市行业或区域的发展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
(一)在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方面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自然科学研究类项目;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重大技术发明类项目;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获得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技术开发类项目;
(四)取得科技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大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的社会公益类项目;
(五)在重大工程实施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工程类项目;
(六)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软科学类项目。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项目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基础研究项目:
在科学上取得很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很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明显进展,学术上为省内领先,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发明项目:
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权,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属国内首创,或者国内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已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并已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审查通知表明有较好的授权前景,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学科或分支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属于国内首创,或者国内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经实施产生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已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权或者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且已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审查通知表明有较好的授权前景,或者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明显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在较大范围内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在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重大工程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明显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六、软科学项目:
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很大创新,方法上有突破,其研究成果被社会承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产生显著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方法上有突破,其研究成果被社会承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产生较大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研究在理论上有明显创新,其研究成果被社会承认,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产生明显的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候选项目、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和自主创新贡献奖候选人进行质疑和审定;
二、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部分在嘉兴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市级有关部门和市直属机构分管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市科技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 根据评审工作专业需要,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可以设立若干行业评审组。
市科学技术奖各行业评审组负责各评审范围内推荐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各行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5—6人,联络员1人(由市科技局派出)。
行业评审组由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当年市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省内外专家、学者中聘请组成。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行业评审组成员应秉公办事,在评审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属部门和单位,只对市人民政府负责。评审委员和行业评审组成员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五章 推 荐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市属主管部门(单位)对申报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推荐上报到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八条 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应当征得候选项目完成单位的同意,候选人应当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推荐书根据当年市科学技术局下发通知要求填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所有材料中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包括名称、姓名和排序)必须一致,否则视同形审不合格,将不予评审。所有材料评审后将不予退回,保存一年后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申报项目,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六章 评 审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公示,并取消评审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科学技术奖行业评审组进行初评;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自主创新贡献奖由有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初评。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市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自主创新贡献奖的评审程序:
一、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评:评审组会议及评审组组长会议。
评审组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采用评议与定量指标评分相结合的方法,经统计计算产生初评结果,并按得分高低排序;
评审组组长会议:采用评议与定量指标评分相结合的方法,按规定最多拟奖数的两倍提出一等奖候选项目。
(二)公示:初评结果在市有关媒体上公示。
(三)异议及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
(四)答辩:被评审组组长会议推荐为一等奖候选项目的,由项目主要完成人在市科技局组织的答辩评审会议上进行答辩;二等奖、三等奖不再进行答辩。
(五)提出奖励建议:
市科技局将行业评审组初评情况、公示及异议处理情况、一等奖答辩情况及拟奖建议名单向评审委员会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对拟奖名单及等级进行审定。
评审委员会根据审定结果,提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拟奖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二、市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自主创新贡献奖的评审程序:
(一)由市科技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分管领导、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初评。
(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
(三)材料上报、公示、异议处理等程序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程序。
(四)市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自主创新贡献奖不需要答辩。
(五)市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实行终身制,市自主创新贡献奖获奖者三年后方可申报自主创新重大贡献奖。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开会讨论,并进行记名表决,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参加。
市科学技术奖的拟奖方案,应当由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对经公示有异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理完毕的,不建议奖励。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项目完成人,与项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条 经市评审委员会审定的市科学技术奖拟奖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文公布。
第七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接受社会的监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候选人及其初评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及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调查,由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均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评审和不建议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截止期以当年市科技局通知规定的日期为准,一般为每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七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的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申报。
第三十八条 在本市工作的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对我市的科技发展与经济建设做出较大贡献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可按奖励办法规定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外市单位和个人对我市的科技发展与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可按奖励办法规定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九条 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
一、单位提供工作条件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归属获奖单位,所得奖金额70%以上分配给项目的完成人员。获奖单位应尊重获奖项目主持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
二、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完成单位,奖金由各完成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四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局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个人,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未说明事项以《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浙科发成〔2008〕258号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9年2月1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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