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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学院关于加强2013-2014学年第1学期期末考风考纪工作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商学院     时间 : 2016-09-17    点击数:9  打印
各系、研究所:
本学期各课程的期末集中考试将于2014年1月4日到1月12日进行。为加强对期末考试的规范管理,严肃考纪,树立良好的考风,确保期末考试公平规范顺利进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继续做好宣传教育
1.应充分认识考试环节对促进学风、校风建设的意义,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和载体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警示教育和法规教育,进行考风考纪宣传,引导广大学生增强校规校纪的意识,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抵制和预防违纪作弊行为的发生。
2.做好宣传教育,形成“遵守考试纪律,诚信考试光荣”的浓厚氛围,全院师生人人都参与,个个受教育,营造“诚信应试、杜绝作弊”的良好考试风气。
二、认真组织实施,强化组织保障
按照学校要求,期末考试期间,学校领导将深入考场巡视,商学院领导均参加考风考纪巡视。商学院成立由党政班子成员等组成的院级考风考纪领导小组,全面落实考风考纪工作。
1.商学院召开学院考风考纪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期末考试考风考纪工作。
2.各研究所应召开考风考纪动员会,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嘉兴学院监考员职责》、《嘉兴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嘉院教字〔2011〕16号)和《嘉兴学院考场规则》(教务处〔2011〕16号),做好对学生的考试指导和遵守考试纪律的教育工作。监考老师如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排定的监考而更换监考老师的,须考前报商学院教务办备案。
3.班主任应召开主题班会,组织学生学习《嘉兴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嘉院教字〔2011〕16号)和《嘉兴学院考场规则》(教务处〔2011〕16号)。通过规章制度教育,让学生了解学校的考试纪律,形成自觉遵守考试纪律的强烈意识。通过结合以往违反考试纪律的案例进行考试纪律教育,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良好的考风考纪。重申考试纪律,让学生认识到考试舞弊行为的危害性,教育引导、督促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考试态度,认真备考,营造积极进取、和谐向上的班风、院风、校风。
三、加强监考、巡考力度
1.监考老师要严格履行职责,考试前明确宣布考试纪律、认真清理考场,并在黑板上写明考试注意事项及监考人员、考生关闭通讯设备等信息,做好考试开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考试开始发卷前,要特别核实清楚学生携带证件是否齐全(期末考试需携带本人两证(考试证与身份证或考试证与学生证)),杜绝替考现象。一旦发现考试违纪、作弊行为,须立即制止,并认真取证,保全证据,如实填写考场记录。
2. 期末考试实行校院两级巡考,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校级巡考组由校领导带队,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院级巡考工作由院考风考纪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加强考试期间的巡考力度。
3.在巡考过程中,巡视员如发现监考教师违反监考守则,须及时纠正并准确记录;发现学生违纪或作弊,立即制止并通知监考教师查实记载。
四、及时处理,实行责任追究
1.学院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应严格依照《嘉兴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及时处理。
2.对因监考不力导致考试过程中出现的违纪现象,学校将按《嘉兴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3.对考试作弊处理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监考老师,学校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4.考试期间学院设立“考风考纪”举报电话,接受以下违规违纪举报:(1)学生考试作弊预谋及行为;(2)教师泄漏考题行为;(3)监考老师失职失察行为;(4)打击报复行为;(5)“学生评教”中教师或学生的各类不当行为。举报电话: 83642408、83642536。
商学院
2014.01.03
附件一:
嘉兴学院监考员职责
一、监考是一项教学任务,监考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负责地做好考试的监考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监考员应认真阅读《嘉兴学院考场规则》和《嘉兴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并向学生宣读考场纪律。
三、监考员在考试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领卷时应仔细检查试卷名称与本场考试科目是否相符,试卷份数是否正确,若有差错请立即与考试的组织管理部门联系。监考迟到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四、监考员佩带好《监考证》在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清场工作,并指导考生对号入座,逐一检查、核对考生考试证和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
五、监考员不得在考场内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六、监考员在考试时间内应面对学生,一前一后,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任何事情;对印刷模糊等试卷印刷质量方面的问题可予以回答,但不得对试题作任何解释或启示。
七、监考员要关心、爱护考生。如发现有违反考场纪律或有作弊企图的考生,应及时采取口头警告或调换座位等措施,防止作弊行为的发生;如发现考生身体不适,应及时通知考场外巡视员,对发病考生进行及时处理。
八、监考员要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发生的,监考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取证和考场记录工作,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九、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结束时间一到,监考人员应宣布停止答卷,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
十、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立即收回试卷,按学号顺序清点确认无误后,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并一同送交考试的组织与管理部门。
十一、监考员应认真阅读并执行本职责,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十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嘉兴学院《监考员职责(暂行)》同时作废。
附件二:
嘉兴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试工作管理,规范考场秩序,严肃考试纪律,树立优良考风和学风,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嘉兴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嘉兴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在各类考试(含考查、测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违反考试纪律:
1. 未按规定位置就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与指导,扰乱考试秩序者;
2.未按规定位置存放书包、书籍等物品者;
3.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的文具,或在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本、文具等物品者;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5.考试结束后未按要求及时交卷或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6.交卷后未按要求及时离场或在考场附近大肆喧哗且不听劝阻者;
7.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或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文具进入考场,并未按规定上交者;
8.经认定的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者。
第三条 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根据作弊性质和影响的程度,将考试作弊分为一般作弊和严重作弊两类。
(一)一般作弊行为的认定
在各类考试(含考查、测验)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一般作弊:
1.偷看各种资料者;
2.夹带任何与考试科目有关的材料者;
3.考试中偷看、抄袭别人试卷者;
4.考试中交换试卷、传递纸条、互对答案等作弊的双方;
5.以任何方式传递或接收考试信息、或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者(构成严重作弊行为第7项的,按严重作弊处理);
6.以各种借口在考试过程中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有关内容者;
7.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8.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及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9.其他经认定为一般作弊的行为。
(二)严重作弊行为的认定
在各类考试(含考查、测验)中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严重作弊:
1.由他人为其代考或代他人参加考试者;
2.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者;
3.在校学习期间第二次作弊者;
4.组织或参与团体(3人以上)作弊者;
5.偷窃考卷或为偷窃考卷提供方便者;
6.购买专门作弊设备提供或接收答案者;
7. 机考中利用网络手段或者电子介质传递或接收答卷者;
8. 其他经认定的严重作弊行为者。
第四条 考试违纪的处理
对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者,给予重修机会。
第五条 一般作弊行为的处理
对构成一般作弊行为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对教育表现较好者,察看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审批后,在毕业前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六条 严重作弊行为的处理
对构成严重作弊行为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1.多次违反考试纪律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考试作弊行为拒不承认,态度恶劣,经复查证明行为属实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不听从监考教师批评、处理,故意纠缠、谩骂、威胁监考教师和严重干扰考场纪律,情节严重者,停止其考试,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程序
1.考试中学生违纪、作弊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班级、学号、违纪作弊的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并签名,及时将违纪、作弊学生的试卷和证物送至学生所在学院。
2.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时,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班级、学号、违纪作弊的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并签名,及时将违纪、作弊学生的试卷和证物送至学生所在学院,巡考人员应同时在《考场记录表》上签名。
3.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对违纪、作弊学生进行教育,责令学生做出书面检查。学生考试违纪,给予警告处分的,3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处理并代学校拟文报学校发文公布。学生考试作弊,以及学生考试违纪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在3个工作日以内,学生所在学院在《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并连同相关材料报教务处。
4.教务处对违纪、作弊学生进行事实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主管校长审批后代学校拟文并报学校发文公布;开除学籍处分的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代学校拟文并报学校发文公布。
5.作弊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考试违纪、作弊等均在该生学籍档案中予以注明。
第十条 大学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和研究生入学考试等省级以上统一考试的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者以统一考试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嘉兴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嘉院教字〔200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嘉兴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审批表》
2.《嘉兴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通知单》

附件三:
嘉兴学院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按时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隔列对齐就座。考试开始后迟到15分钟及以上者不得入场考试,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以旷考论处。
二、考生只准携带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有特殊要求的课程考试除外)进入考场,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文具及存储介质带进考场。如已带进考场则必须关机交给监考人员保管,违者以违纪或作弊论处。
三、考生必须凭本人考试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证件不齐全者不得参加考试。学生进入考场后,应将证件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检查。
四、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一经发现有违纪或作弊等行为,按《嘉兴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五、考生答题必须用蓝(黑)色字迹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书写,涂写答题卡须使用2B铅笔。字迹要工整、清楚,填涂要规范。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六、考生应仔细检查试卷,如遇试卷缺页、破损、试题印刷不清、分发错误或错字、漏字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但对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不得向监考员询问,不得要求监考员对试题作任何解释或启示。凡装订成册的试卷不得拆开。
七、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考试过程中考生应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考生未交卷前不得离开考场,因特殊原因必须离开考场时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监考人员陪同。
八、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允许交卷,提前交卷者按要求整理好试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按要求整理好试卷交卷,考生不准将考卷及答题纸带出考场,否则以考试违纪论处;经监考人员催促仍不交卷者,该生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九、考生如有作弊动机,监考人员应立即向其提出警告,对警告无效者应没收其试卷,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情节严重者按违纪论处。
十、衣冠不整者不得进入考场。
十一、考生有权监督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监考人员,并可于考试完毕后向教务处或有关部门举报。
十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嘉兴学院考场规则》(教务处[2006]第15号)同时废止。

附件四:

嘉兴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杜绝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1.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于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给学校、教师、学生带来一定损失和不良后果的事件或行为。
2.依据事故后果、情节、影响程度等情况,将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A级教学事故、B级教学事故和C级教学事故。具体认定依据见《嘉兴学院教学事故等级认定表》。
3.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以将事故造成的影响减少到最小。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1.发生C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所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C级教学事故者,按B级教学事故处理
2.对发生B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扣发责任人“次月”或“一个月”校内津贴中的基础津贴50%。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B级教学事故者,按A级教学事故处理。
3.对发生A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扣发责任人“次月”或“一个月”校内津贴中的基础津贴,并视情况给予减少直至暂停当事人的教学任务的处理。
4.B级、A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的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5.发生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如果有违反校规、校纪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合并处理。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1.学校对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并接受对教学事故的举报,以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事故。
2.各单位应建立对本部门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并上报教学事故。在发现教学事故或接到学校《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后,应主动配合学校做好教学事故的调查、认定及处理工作。对教学事故采取包庇、隐瞒、拖延等行为以致影响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者,学校追究其所在部门领导的责任。
3.事故直接责任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检查,并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工作。
4.对经认定的C级教学事故,由各单位自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对经认定的B级教学事故,由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处理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对经认定的A级教学事故,由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教务处会同人事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由学校发文公布。
四、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仲裁小组进行裁定。
五、本办法经2006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嘉兴学院教学事故等级认定表

管理人员:
序号
事  故
级别
1
未能按学校的工作安排,及时准备好必需的教学设施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责任人;
C
2
未按时落实教学任务或擅自调整变更教学计划的责任人;
B
3
课表或考表编排中出现漏排或错排,而又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影响正常教学的责任人;
C-B
4
未能保证教材及时、正确到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责任人;
C
5
因教室调度失误、未经批准私自占用教室或其他原因造成教学场地冲突,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责任人;
C
6
在教学活动中,因工作失误造成学生受到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责任人;
B
7
在试卷的印制、传递、保管等过程中造成试题泄露或印制试卷不及时,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责任人;
B
8
不按正常程序,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记录或丢失有关成绩的原始档案的责任人;
B
9
审查不认真,错发学历、学位证书,且未能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责任人;
C-B
10
其他人为因素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责任人。
C-A
教学人员:
序号
事 故
级别
1
在教学活动中,公开散布违背党的方针政策或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等言论,影响恶劣者;
A
2
私自调、停(代)课,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C
3
不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基本文件组织教学,随意更改教学内容、减少教学课时者;
C-B
4
在教学活动中,因工作失误造成学生受到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者;
B
5
在上课或监考等其他教学活动中,迟到或早退者;
C
6
在上课或监考等其他教学活动中,迟到或早退15-30分钟者;
B
7
在上课或监考等其他教学活动中,旷教、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者;
A
8
在上课或监考等其他教学活动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无故离开教学场地、使用通讯设备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C-B
9
在组卷、阅卷、成绩登录等环节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差错或擅自调整学生考试成绩,并造成影响者;
C-B
10
考前泄露考试内容或在监考过程中玩忽职守,听任、怂恿、参与考生作弊者;
B-A
11
未在规定时间内按时上交试卷、成绩等资料及教学基本文件,影响正常教学管理者;
C
12
其他工作失误对正常教学秩序造成影响者。
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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